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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科研誠信須知
為規(guī)范基金項目申請,保證基礎信息準確,進一步提高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與研究工作的科研誠信,針對申請書撰寫過程中常見的一些基本信息錯誤和科研不端行為,提出如下科研誠信須知,申請人、參與者、依托單位應認真閱讀并做出承諾。
(一)科學基金項目須由申請人本人申請并全面負責申請書和今后的項目研究,嚴禁冒名申請。
(二)申請人出生年月應當正確且與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信息相符。
(三)申請人學位信息應當準確真實且與學位證書信息相符。學位的認證應以正式學位證書的頒發(fā)時間為準,而不是學位論文的答辯時間。已通過答辯但未拿到學位證書的,不能算獲得學位。
(四)申請人應當提供準確的正式聘用職稱,嚴禁提供虛假或篡改職稱信息,不得使用兼聘崗位職稱或單位內聘或內部協(xié)議職稱(如校聘職稱)。
(五)申請人應當通過其正式聘用的依托單位提交項目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不是科學基金項目依托單位的,經(jīng)所掛靠依托單位的同意(附同意函),可通過該掛靠依托單位申請,但在申請書中仍要說明申請人的實際工作單位。如果使用其他單位名義或使用虛假單位將按信息虛假處理。
(六)項目組參與者的出生日期、職稱、學位及工作單位等信息應當真實,且與有效證件信息相符,工作單位應當是參與者的正式聘用單位。嚴禁編造或提供虛假的參與者。
所有人員應當對自己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項目申請人還應當對所有項目參與者的信息真實性負責,如出現(xiàn)問題,負有與參與者同等責任。
(七)經(jīng)費預算應當實事求是,按照有關財務規(guī)定如實填寫。
(八)項目申請書內容應當按照項目指南和撰寫提綱要求填寫,確保原創(chuàng),嚴禁抄襲剽竊或數(shù)據(jù)造假。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類型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申請;受聘于一個以上依托單位的申請人,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通過不同依托單位提出申請;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申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提出重復資助申請。
(九)應當如實填寫與本項目相關的研究工作基礎、履歷、獎勵、成果等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盜用他人成果作為本項目的工作基礎。
(十)項目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相關內容與科研誠信要求告知項目組成員。項目組成員應當全面了解申請書相關內容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一)申請人及項目參與者對申請書內容的承諾,均應當由本人完成并親筆簽名,不得擅自代簽。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簽名的,應當附該成員的委托代簽姓名的知情同意書。
(十二)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人資格及其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申請人及參與者違反以上內容的,撤銷當年項目申請,如項目已獲資助,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經(jīng)費;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項目申請人和相關當事人內部通報批評或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依托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疏于管理,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依托單位內部通報批評或通報批評,及至暫停作為依托單位資格3至5年。
科研處
2015年1月8日